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4.原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原工程勘察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6.原工程勘察资质证书所有正、副本原件
7.企业章程复印件
8.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
9.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职称证书或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10.注册人员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初始注册申请表或变更注册申请表
11.非注册人员的身份证明、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
12.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的《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13.技术工人的身份证明、考核或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14.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人与申报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包括合同双方名称、聘用起止时间、签字盖章、生效日期)
15.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人申报前近1个月的社保证明复印件(新申办)。
16.主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前近3个月的社保证明复印件(增项、升级、延续等)。
17.办公场所及室内试验场所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复印件;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复印件
18.主要技术装备购置发票复印件
19.加盖企业公章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和技术、经营设备物资、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文件目录;若已通过相应质量、安全体系认证的,只需提供相关认证体系证书复印件(申请工程勘察综合资质须提供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复印件)
20.企业业绩证明材料,包括:《工程勘察企业业绩基本情况表》(附件4)、工程勘察合同主要页的复印件、工程勘察质量合格证明文件(须经施工图审查的,提供施工图审查合格文件)
21.企业原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资质变更的书面意见
22.企业合并、分立、改制(重组)方案和情况报告(包括新企业与原企业的产权关系、资本构成及资产负债情况,人员、内部组织机构的分立与合并、工程勘察业绩的分割、合并等情况),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有关决议文件(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决议,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复文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决议)起止时间、签字盖章、生效日期)、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或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复印件;其中,对军队或高校从事工程设计的事业编制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不需提供社保证明,但需提供所在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
注:1.对军队或高校从事工程勘察的事业编制的注册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不需提供社保证明,但需提供所在企业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
2.以上材料中涉及名称(跨省)变更的还应提交工商部门出具的名称核准通知书、变更记录;涉及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还应提交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吸收合并的还应提供被吸收企业注销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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